兒童節前夕,分享一則關於兒童意外窒息的議題,裡面有許多值得我們思考的議題。
日本公益社團法人日本小兒科學會裡的兒童生活環境改善委員會,考量在醫療現場經常有”竟然會發生這種意外?”的情境,站在預防的觀點,避免相關意外事故反覆發生,因此自2008年在日本小兒科學會雜誌和學會網頁設置” Injury Alert(傷害速報)”專區,並開始在2011年開始在網站上公布相關類似案例。
而這樣的傷害速報並不是單純的案例報告,而是盡可能正確記載傷害的事實,而該委員會也會在案例中給予意見,鼓勵各臨床醫師分享臨床案例,以預防類似傷害再度發生。
一般我們大概都知道需要注意小孩誤食異物,另外包含像堅果、葡萄等這些特殊性質食物時需要注意,但今天要分享的在這個專區裡,2013年因誤食木製草莓玩具經半年治療,接近腦死狀態案例。
案例基本資料:
1.兩歲女童,體重8公斤,身高75公分。
2.家中排行第二,為同卵雙生,31 週6日出生,出生體重673克,以矯正年齡的發展商數DQ為90,神經發展均正常,日常生活中無吞嚥等相關問題,但原本就是個喜歡將異物放入口腔玩的孩子。
診斷
誤食異物、缺氧性腦病變
醫療費用
自入院當天至2013年12月31日共11,521,070日圓
發生場所
自家
周圍的人、狀況
和案母、6歲案兄,及雙胞胎妹妹一起吃晚餐
發生時間
2013年6月23日
事發經過
當天案主比另一位雙胞胎手足提早用餐完畢,他將木製草莓玩具(示意圖如下圖)的尖端塞入嘴巴讓案母看。案母過去常會叫他趕快取出,但當天用較嚴厲的口吻斥責,因此案主生氣後故意將嘴巴緊閉導致誤吞,案母趕緊要挖出但木製玩具反而更陷入裡面,馬上拍打背部也無法取出,故播打119通報。在緊急送醫過程中,由救護員給予氧氣面罩供氧但無法使用且腹部隆起,送醫途中心跳停止,進行壓胸急救。

治療經過與預後
約誤食後18分鐘到達醫院,到達時昏迷指數3分,雙側瞳孔放大,對光反射消失,立即進行氣管插管,送醫途中雖然無法以氧氣面罩供氧,但到醫院時是可輕易打開喉頭,且進行氣管插管並無發現明顯異物。在插管後,保留末梢靜脈靜脈管路,給予投藥(腎上腺素エピネフリン0.1mg三次),到醫院約11分鐘都無呼吸心跳,到14分鐘後恢復恢復心跳。由於均未發現異物,因此也考慮兒虐的可能性。
於入院72小時進行MRI檢查的時候,在上咽頭部發現異物,會診耳鼻喉科協助取出異物。經MRI檢查診斷為重度缺氧性腦病變,停止給予鎮靜劑後也無法自主呼吸,在第13天腦波發現聽覺反射消失。在2013年12月31日時間點,臨床判斷為接近腦死狀態。當時已入院180天。
日本小兒科學會兒童生活環境改善委員會建議摘要
1.幼兒容易誤食3.9公分以下物品,容易陷入喉頭部位發生窒息,過去也有相關誤食案例。
2.本案例草莓木製玩具中間魔鬼氈若未分離完整的草莓,其實幼兒不易吞食,但魔鬼氈幼兒可輕易分離,且又是仿製草莓的樣子,因此可想像可能因此誤食分離後的其中一個部分。
3.本案例中雖懷疑異物導致窒息,但因在插管時未能確認有異物,在急性期也未拍攝X光,也可能是在急性期未能發現異物的原因之一。最後在第四天為了評估腦部狀態而拍攝MRI才發現異物。氣管插管時雖然難以確認異物在哪裡,就算異物卡在上咽頭部,也可能未能及時發現。
4.幼童的物品如3.9公分以下可能產生誤食危險,若是物品是可能分離的,應該以分離後的各自大小考量是否符合標準判斷。或是讓物品以不能分離的狀態販售。
5.嬰幼兒容易將物品放入口中,以避免誤食、誤飲導致窒息可能的角度設計商品是必要的。譬如: 在可能發生誤飲或誤食的物品表面可以塗上嘗起來有苦味的成分,或是覆蓋含有苦味成分的東西。另外,為了避免因誤食導致完全阻塞呼吸道,商品也可考慮在中間開一個洞,保留一部分可能可以通氣的孔。
為什麼我會想要分享這個案例
依據日本小兒科醫學會對於可能因異物窒息,是以3.9公分為標準。但我查詢了目前台灣的相關標準,出現在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的教材及考試、居家安全環境檢核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兒童居家安全環境檢視手冊均以3.17公分為標準。在這個案例中,物品約3.5公分大小,大於台灣的標準,但仍造成吞食及窒息死亡,日本在亞洲國家不論膚色、體型其實都與台灣相近,那麼在台灣是否需重新檢視對於安全物品大小的標準,也必須在相關居家安全的標準中思考調整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當然這個案例中的玩具尾端口徑是小的,且物品表面平滑,本來就容易誤食導致窒息,但他連另一側口徑最大的那邊也一起吞進入了。表示生理結構上還是有可能的。
案例中的這個玩具,家裡也有類似的。我試著拿家中孩子的玩具及尺丈量,如下圖,左側積木是大約3.17公分(台灣標準),右側木製檸檬玩具約3.9公分(日本標準),其實不管是哪個,我自己都覺得難以吞食。但孩子就是有各種的可能性,包含讓自己危險的可能性。

過去自己在醫院對於沒有在嬰幼兒旁邊照顧孩子的標準是嚴格的,因此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 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我的評估標準是畫在最嚴格的那條線: 需要在旁邊,且不能離開視線。
但是實際的育兒經驗,卻讓我完全改觀,雖然當初是站在保護孩子不再受傷及提醒家長的立場,但對於過去的自己沒有對家長狀態多一點理解感到抱歉。
因為實際情境是,孩子好不容易睡著,才是開始可以做家事的時間,怎麼可能不離開房間離開視線,若是只有一位家長或一位保母育兒,怎麼可能完全不上廁所、不備餐、不做家事而必須短暫離開孩子身邊,更別說家中若是不只一位孩子,可能還因為處理另一位孩子的需求而分散注意力,但往往意外就是在那短暫的時間發生。就連在視線之內,孩子的探索與好奇心,永遠創意無窮,會做出讓你無法想像的事,自己小孩就曾經在我的眼前,突然把黑色水彩擠到嘴巴裡,然後你就看到一個像章魚的小孩,滿嘴都是黑的!
當然,離開家中獨留孩子在家,或是獨留孩子在車上那樣的案例,真的無法允許。但是除了這個不允許的情境之外,真的無法讓孩子完全在視線內時,設定好居家安全環境就會更顯得重要,至少在當你短暫轉身的時候,能夠讓孩子在相對安全的環境。
我學到甚麼?
1.我對於學會可以以這種方式公開透明分享案例是非常肯定的,也可以從委員的意見學到其他角度的觀點,讓我們即使在國外也可看到這樣的案例作為警訊。
2.但其實我更想知道幾件事:
a.依生理結構及發生的可能性,台灣對可能誤食異物大小的標準(3.17公分)是否需要重新檢視與調整?
b.若上述答案是肯定的,可以透過什麼樣的方式讓: 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的教材及考試、居家安全環境檢核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兒童居家安全環境檢視手冊能夠一併修正? 只有檢視家中主要照顧者是不夠的,孩子可能出現的情境,可能的托育或保育環境應該也必須被考慮。
本文案例連結
日本小児科学会こどもの生活環境改善委員会Injury Alert(傷害速報)No. 47木製おもちゃの誤嚥による窒息(請點選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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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全文為賴宛瑜社工師編譯彙整、製圖與撰寫,版權為醫日社長筆記所有。歡迎資訊共享,如需引用請註明出處或來信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