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議題分享】琦玉縣原擬定獨留小學三年級以下兒童視同虐待,為何全國民眾強烈反對?

by mirai.msw

琦玉縣在日本的哪裡? 蠟筆小新的家鄉:春日部,就是在埼玉縣。今天要分享在2023年10月崎玉縣提出【琦玉縣禁止虐待條例修正草案】,其中「獨留小學三年級以下兒童視同虐待」,遭到全國大規模的反對事件。

琦玉縣自民黨縣議團在2023年10月4日的例行會議中提出,由於持續有孩童的死亡事故,因此提出【琦玉縣禁止虐待條例修正草案】,雖然修正草案中並未提及罰則,但是因為設定的禁止範圍廣泛,遭到其他黨團及民眾反對。修正草案中關於獨留「小學三年級以下」兒童的規範,禁止事項包含:

1.就算時間很短也禁止獨留、

2.禁止讓兒童自己上下學、

3.禁止讓兒童和同伴自己在公園玩、

4.禁止將兒童交給未成年高中生照顧而外出購物、

5.禁止只留兒童在家外出倒垃圾、

6.禁止交代兒童當小幫手外出購物。

至於小學四年級到六年級,修正草案中也賦予「努力義務」,也就是盡可能不要。

另外,發現兒童受虐或懷疑兒童虐待時,賦予縣民通報責任的義務。

在10月4日提出後,原本預定於10月13日例行會議最後一天決議,如果決議通過將於2024年4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但琦玉縣的知事,也就是市長收到雪片般關於本修正草案的信件,到10月10日兩點的時間點,市長就收到1007件,其中有1005件反對,只有2件贊成。

到10月12日的時間點,共有98 ,737筆的線上反對聯署,相關組織並向日本政府兒童家庭廳以違反【兒童基本法】理念,提交陳情書。

大家反對的理由大多認為:因為縣民有通報義務,家長會覺得被監視,根本不敢讓孩子在外面玩;是不是要家長乾脆辭掉工作?根本是在逼迫雙薪家庭或單親家庭;如果把孩子託給別人照顧有時候反而覺得更恐怖等…意見。

日本文化特性與社會氛圍是允許孩子自己在家、自己外出,甚至從小就讓他們挑戰任務練習自立與自理,電視台也曾經製作這樣的節目:はじめてのおつかい,在串流平台Netflix也都還可以看到該節目;因此這個條例在社會文化的理解裡,也彷彿在加諸於親職角色的壓力。

最後,在10月12日全國大規模的反對聲浪,該條例修正草案被撤回。

台灣關於獨留兒童的法律規定

在台灣主要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因此,台灣針對獨留兒童議題,法律明定禁止六歲以下獨留的年齡規範。

日本關於獨留兒童的法律規定

翻閱查看日本三個主要跟兒童相關的法律:兒童福利法、兒童虐待防治法、兒童基本法(2023年4月新增),都沒有關於獨留兒童的相關規定。

對於獨留兒童,日本有什麼樣的懲罰機制呢?

日本是依據【刑法218條-保護責任者遺棄罪】,其中規範對於高齡者、幼年者、身心障礙者及病人等受保護人,如有遺棄或未能提供其生存必要之保護,處三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當然如果因此致死的話,則另會有遺棄致死罪。

也就是說在刑法的規範範圍內是涵蓋老幼及弱者,並沒有特別對於獨留的年齡應該幾歲?有所規範。因為就連高齡者如果身體限制無自理能力,獨留這樣的受扶助對象也違反該項法律。

日本獨留孩子的現況?

日本曾經在2013年有一份針對小班到小學生的家長(共1406名)為對象,調查家長獨自讓孩子在家的現況。依據調查結果,有幾個值得關注的數據,提供給大家參考:

1.第一次讓孩子單獨在家的年齡是「小學一年級」有21.9%。但「學齡前」合計共有21.8%,比例跟「小學一年級」差不多。「小班以前」的也有1.6%。

2.獨留孩子在家的頻率以「一個月一次」最多,有38.9%,其次為「一週一次以上」,有33.1%。

3.獨留的時間則以「一小時以上未滿兩小時」為最多,有34.2%,其次則為「未滿一小時」,有29.4%,三小時以上也有14.6%。

4.獨留孩子在家的原因,最高比例是「家長外出購物」,佔有44.2%,其次則是「家長工作因素」,有37.1%。

比較可惜這是10年前的資料,目前還沒搜尋到比較近期的資料,但我認為本份資料仍值得用來對照他們這次修正草案的反對,似乎可以理解他們一直以來習慣的社會文化與氛圍。

日本發生兒童墜樓意外後,他們如何從中檢討機制?

從上面的社會文化脈絡裡,可以看到日本家庭是可能單獨讓孩子在家的情境,但真的也難以完全預防可能發生的不幸事件。在台灣近期也有兒童墜樓的不幸事件發生。

關於墜落死亡的詳細調查資料,一般民眾是難以取得的。在2020年6月27日神奈川縣發生4歲兒童自六樓陽台墜樓的意外事件之後,NPO日本兒童安全協會(Safe Kids Japan )理事長山中龍宏(小兒科醫師)因持續發生兒童墜樓意外事件。在得知神奈川的這起案件是哪一個建商後,進一步與建商取得聯繫並合作實驗,建造與事故現場相同的牆壁,討論如何改善預防機制?並從建商取得關於陽台的相關資訊,包含建造的材質、尺寸、施工工法等。

【實驗方式】

1.由於本次案件的陽台並沒有可以階梯或可以踩踏的物品,因此墜落原因不明,且陽台扶手也都符合日本的建築規範。

2.因此在完成建造牆壁後,與京都府的某幼兒園合作,以「幼兒園4歲、5歲的幼童」為對象,進行確認是否可攀爬翻牆的實驗。

4.進行實驗時,是否可以翻牆「設定時限為30秒」,幼童是「穿著鞋子」進行實驗的。

【實驗結果】

共有20名幼兒園的幼童參與實驗,其中實際可成功完成翻越測試牆壁的幼童只有3名5歲的幼童。

【實驗結果討論】

  1. 本實驗中,幼童腳踩踏墊高13公分高度後翻爬,陽台牆壁高度為125公分,比原本日本建築法規規定的110公分,高出15公分。如果扣掉腳踏墊高的高度13公分,實際牆壁高度剩下112公分,但這依然是5歲幼童容易翻越的高度。
  2. 在這個還原現場的實驗中,使用與實際墜落現場一樣的模型,而且不是使用柵欄,而是使用牆壁的形式,沒有像欄杆能夠牢牢抓住的地方,也因為牆壁材質粗糙肌膚接觸時會感覺有點痛,對孩童來說是難以攀爬翻越的狀態。
  3. 由於20名幼童中有3名孩童可以成功翻爬,推測全國各地也有相同構造形式的陽台,依實驗結果看來,必須認清一個事實是:就算沒有讓腳墊高的東西,幼童依然可能可以攀爬翻越。因此,實驗結果建議:不僅不要製造可能可以讓腳墊高的東西之外,也不要製作任何可能被孩童當成扶手抓握支撐的東西。

台灣關於陽台安全規範為何?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提供的【兒童居家環境安全檢核表】,其中【門窗】的規定如下:

  1. 落地門窗已做好可辨識之防撞措施。
  2. 窗戶設有防跌落的安全裝置(幼童無法自行開啟或加設護欄)。
  3. 窗戶之窗臺高度不得小於110公分,10層以上不得小於120公 分,且在窗戶旁未放置可攀爬之物品(如床、沙發、椅子、桌子或 矮櫃等) 。
  4. 鐵捲門開關及遙控器放在幼童無法觸碰的地方,且鐵捲門裝 有偵測到物體則立即停止之安全裝置 所有室內門備有防反鎖裝置或鑰匙,或即使從裡面鎖住,還可以從外面打開。
  5. 通往外面馬路或宅院外的有柵欄或門,並設有幼童無法自行開啟之門鎖等裝置,可防止幼童自己跑出去。

可看出對於日本與台灣對於陽台高度的規範是差不多的,但是在日本這個還原現場實驗中,實驗結果可看出:在墊高13公分的地點,加上牆面112公分無扶手支撐物的牆壁,也就是總高度共125公分的牆面,仍然可能讓5歲幼童可以攀爬翻越,這個部份也蠻值得我們留意。

醫日社長筆記

對身為照顧者來說,自己其中一個孩子的睡眠需求在嬰幼兒時期就不是很高,不僅不容易入睡,也很容易醒的,短暫充電就可以精力充沛。當自己獨自照顧又碰到郵差或宅配按門鈴時,如果剛好是好不容易讓他睡著,又必須下樓領取郵件時,心裡真的不會因為工作經驗內建對法規的概念,而毫不猶豫不讓孩子獨留,心裡真的會充滿猶豫,因為走下樓、領取物品、上樓只有不到兩分鐘的時間,為了兩分鐘的時間,我可能又把孩子吵醒,又需要再耗費一段時間和力氣才有辦法讓孩子睡著,雖然最後還是遵循法規帶著他下樓,但真的很難不猶豫。

在育兒時期覺得疲累的某些時候,也覺得這個法規像個緊箍咒一樣,在無照顧替手的情境,真的備感壓力。

但說實話,在獨留兒童的議題裡,我認為即使已經超過六歲,依照目前的社會環境狀態,我依然不是很放心讓孩子一個人在家。所以,年齡並不是唯一需要留意的重點,而是身體、心理、環境上是否安全。

我認為重點應該擺在【調整居家環境安全】、【建立兒童安全意識】。因為如果確認相關的環境安全,也許可以允許短暫10分鐘以內的離開,或依照不同年齡層、不同外出原因,有不同離開時間的允許範圍。

至於建立安全意識,因為孩子未必能都在我們的視線之內,他可能會去保母家、可能會臨時托給家人照顧、可能會去托嬰中心、去幼兒園,在這些情境裡,我們難以控制所有的環境是安全、或是替代的照顧者能夠完全留意安全,因此,讓孩子從開始可以理解語言時期,就開始從生活情境裡、繪本裡,逐漸建立安全意識,我認為才是最根本、最重要的。

【參考資料】

「子どもだけで留守番禁止」条例案撤回 反対意見1005件、賛成は2件のみ 「胸痛めていた」と埼玉県知事

埼玉の「留守番禁止」条例案に欠けていたのは「こども基本法」の理念 反対署名の発起人がこども家庭庁に要望書

小3以下の子どもだけの留守番や外出は「置き去り=虐待」なので禁止 埼玉県議会で自民が条例改正案 「共働きやひとり親は守れない」と反論も

小3までの子の自宅・車放置は「虐待」として禁止…埼玉県が条例改正案、反対議員「親を追い詰める」

「子どもだけの留守番や外出は虐待」自民の条例改正案に抗議続々 廃案求める署名もスタート どうなる埼玉県議会

ベランダなど高所からの幼児の転落を減らす〜再現実験が必要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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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全文為賴宛瑜社工師編譯彙整與撰寫,版權為醫日社長筆記所有。歡迎資訊共享,如需引用請註明出處或來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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